(重要通知)關於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有效期之新處理辦法(2021年1月21日更新)
鑒於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COVID-19)全球蔓延的影響,法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決定了關於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有效期之新處理辦法。
(1) 符合資格的在留資格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認定的所有在留資格
(2) 符合資格的地區
所有的國家・地區
(3) 符合資格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於2019年10月1日或以後發出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4) 視為有效的期間
・發出日期: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為止
・發出日期:2020年1月1日~2021年1月30日
→延長至2021年7月31日為止
・發出日期:2021年1月31日~
→由發出日期開始「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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