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COVID-19)全球蔓延的影響,法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決定了關於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有效期之新處理辦法。
(1) 符合資格的在留資格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認定的所有在留資格
(2) 符合資格的地區
所有的國家・地區
(3) 符合資格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於2020年1月1日或以後發出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4) 視為有效的期間
・發出日期:2020年1月1日~2021年7月31日
→延長至2022年1月31日為止
・發出日期:2021年8月1日~2022年1月31日
→由發出日期開始「6個月」有效
(5) 視為有效的條件
在駐外使領館申請簽證時,所屬單位等所提交的文件中須記載「如同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時的活動內容,可繼續接收此員」的內容
(6) 以下是法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本措施之網頁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