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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地 愛投日本 InvestJapan.hk 日本創業及申請簽證等服務於疫情期間完全冇停頓過,日本政府都一樣,客人簽證一個接一個批下來。
每逢日本行政書士將客人申請簽證成功後批下來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COE)批下來,我地都會立刻約客人上嚟公司拎,多謝客人支持!
雖然現時日本仍然封關,暫時未能憑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COE)換取簽證入境日本,但不久將來好快開返關呢,這段期間申請定簽證,一通關立刻出發日本!
[日本開立公司(株式會社)詳細流程(附實例)]
眾所周知日本是一個較嚴謹的國家,開立公司的程序亦較於香港繁複,網上的資訊亦比較零碎,本文將以我們為眾多客人開立日本公司的經驗,盡量從香港客戶的角度為大家詳細說明整個流程,希望能讓大家了解多一點。
關於開立日本公司的流程,可簡化為以下步驟:
選定協力者 > 準備個人文件 > 決定公司內容 > 與司法書士視像會議(視乎情況) > 簽署及交齊所有文件 > 匯入資本金 > 公司登記完成
全程毋須到日本也可!整個過程順利的話大約一個月可完成。
1. 選定一位日本協力者
為什麼開公司需要一位日本協力者?
首先公司是需要決定及投放公司資本金的(簡單來說這就是決定你間公司起始價值,投放1 yen 也可以,如將來會申請經營管理簽證則最少500萬 Yen)
那開公司時資本金會存放於何處?
而關於開立公司時證明已準備資本金,日本政府只需要股東提供銀行存摺副本證明擁有該筆資本就可以,但日本政府只認可日本銀行的帳戶證明(換言之香港銀行戶口有錢是不認可的),但外國人於日本冇個人戶口可以怎辦?所以你需要一位擁有日本銀行帳戶的人幫手一齊開公司,這位便是協力者了。
協力者毋須佔有公司股份,他只需要在公司有角色便可以了(例如取締役,簡單來說即是公司Director 或 CEO)
以下說明整個資本金安排的情況:
外國人出資 > 開公司途中將資本金匯至協力者的銀行帳戶 > 成立公司及公司銀行戶口後存回公司戶口
很多人不認識任何可做協力者的朋友,這步驟已經構成問題,但我們會為加盟我們項目的客戶提供安排。
2. 準備個人文件
長話短說,需要有的個人文件就是以下這些:
外國人:
護照副本
身份證副本(視乎情況)
簽名證明信正本(1-3份),香港人到民政事務署免費申請便可以
簽名證明信有什麼用?就是證明你簽文件的那個簽名是你本人的簽名
協力者需要提供:
身份證副本
印鑑證明書正本
銀行帳戶存摺副本
3. 決定公司內容
開公司時候你有些事項需要決定的,包括但不限於:
公司名稱(英文也可,XXXX株式會社)
公司業務內容(例如飲食,貿易,物流等等)
資本金
發行股份數目
公司人員架構
公司地址(任何日本收到信的地址也可,如果你沒有的話我們會協助你用便宜的方法租用地址)
4. 與司法書士(日本律師)視像會議(視乎情況)
這個其實不需要,視乎該司法書士嚴謹程度
這個動作主要是讓司法書士確認是你本人(如果你不在日本而未能與司法書士見面)
我們公司也會為你安排翻譯人員的。
我們不同的司法書士也用過,簡單來說方為幾類
最認真嚴謹:要視像會議,會從日本寄封密碼信及一堆文件讓你視像會議時展示及簽名,逐句條款讀,視像會議一小時左右。
較普遍:視像會議聊了10分鐘左右,文件也少很多。
較方便簡單:不用視像會議,你交齊文件便行。
那一款較好?其實都沒有分別,反正最後你也是會開了一間自己的公司。
5. 簽署及交齊所有文件
還有什麼文件要交?
一般司法書士可能會有些委託書,授權信等等要你簽名的,都是等他們安排簽署便好。
6. 匯入資本金
一切事項齊備後,司法書士會提示你將你於香港銀行戶口準備好的錢(資本金)匯到你協力者的個人戶口,完成後你們便將以下副本交給司法書士。
你本人戶口匯款到協力者的證明文件 及
協力者收到款項後的帳戶記錄副本
7. 公司登記完成
最後司法書士便會進行一堆手續(例如定款認証,香港叫作公司章程,登記公司等等)
同時你需要制作一個公司的印章(日本人習慣是用印章而不是手寫簽名的),將你的公司印章向政府登記。(這個步驟通常司法書士也可幫你做,只收回印章制作的實際費用。)
總之一切交給司法書士做就好。請放心等待屬於你的日本公司誕生吧!
最後一提,其實我們 愛投日本 InvestJapan.hk 所有客人開公司後都對以上流程不太清楚,因為很多步驟我們都會為客人處理,普遍他們都是交齊文件便不理會了,功夫便交由我們來做吧!
呢個係客人今日以 貿易行業 (即係營運網店搞移民會選擇嘅行業)行政書士响 北海道 幫佢入紙申請經營管理簽證嘅收條,大約等幾個便能拿到簽證了~
(重要通知)關於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有效期之新處理辦法(2021年1月21日更新)
鑒於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COVID-19)全球蔓延的影響,法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決定了關於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有效期之新處理辦法。
(1) 符合資格的在留資格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認定的所有在留資格
(2) 符合資格的地區
所有的國家・地區
(3) 符合資格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於2019年10月1日或以後發出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4) 視為有效的期間
・發出日期: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為止
・發出日期:2020年1月1日~2021年1月30日
→延長至2021年7月31日為止
・發出日期:2021年1月31日~
→由發出日期開始「6個月」